《南阳晚报》:随意出借车 出事故车主担责

发布时间:2016-09-18 15:00:14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王付栓 通讯员管银森 郭 晓)出于好意将车辆借给他人,不想他人却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9月1日,唐河县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出借无保险的车辆,车主被判承担12万元的赔偿。

    2015年2月18日19时许,杨某驾驶小型汽车沿唐河县桐苍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张店镇龚庄村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付某受伤,王某死亡。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付某无责任。

    在审理中,法院查明,肇事车辆车主为甘某。甘某在购买车辆后,既没有参加年检,也没有购买交强险,且明知杨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还将车辆转借给他,其本身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甘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负有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但他却未履行投保义务,所以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遂判决,甘某在事故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同时案件受理费也由甘某承担。④3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09月18日《南阳晚报》W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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