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KTV消费充值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厮打,后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时,遭到被告人焦某、石某拦住车门不让警车离开,并与公安民警撕扯。在撕扯中,被告人焦某将民警的手指咬伤,已触犯刑律的被告人焦某、石某犯妨害公务罪,9月19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的刑罚。
二被告人均系新野县沙堰镇人。2016年2月14日晚上11时许,在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汉城路钱柜KTV内,被告人焦某的丈夫申某等人因消费充卡与服务员发生争执、撕扯,后新野县公安局汉城派出所与巡防大队民警在依法传唤申某等人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时,遭到被告人焦某及其弟媳被告人石某的阻拦,民警劝其离开时,被告人焦某、石某拦住车门不让警车离开,并与公安民警撕扯。在撕扯中,被告人焦某将巡防大队民警孙某手指咬伤。经鉴定,孙某左手部的损伤为轻微伤。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后认为,被告人焦某、石某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焦某、石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石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