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新野北收费站出口附件,盗割供高速公路匝道高杆灯及收费站配电室使用的供电电缆,危害公共安全的被告人李某庆,犯破坏电力设备罪,9月20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庆,系河南省西峡县丹水镇人。2015年12月30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庆伙同翟某顺(另案处理)驾车窜至新野北收费站出口附近,盗割供高速公路匝道高杆灯及收费站配电室使用的供电电缆,危害公共安全。经鉴定,被破坏的电力设备损失价值29230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庆伙同他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共安全和电力供应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