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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宋豫 王香菊)趁顾客试衣服,盗窃他人财物。9月26日,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6年4月16日下午,张某窜至新野县国税局对面一服装店,趁顾客在试衣服之际,将苏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包内的手包盗走,内有现金300元及其他物品,又将在试衣服的刘某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400元、手机及购物卡。张某得手后准备逃离时被发现并抓获。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依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