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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周勤 吴红军)以代还信用卡支付手续费为由,骗通讯器材店老板24000元。9月22日,宛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邱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4年7月30日,张某和邱某预谋后,在仲景路王先生经营的通讯器材店内,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王先生使用该店POS机代为偿还信用卡欠款24000元,随后再以该信用卡刷出24000元归还王先生为由,骗走王先生24000元。案发后,张某的家属代为退赔王先生2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