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边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 通讯员丁清凌)近日,卧龙区法院以虚假广告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1年3月,魏某和贾某在北京市房山区注册成立某网络广告公司,由魏某担任总经理。2013年初至2014年9月,徐某、刘某(二人已判刑)通过该网络广告公司业务员李某(另案处理)在网站上发布虚假的“消渴安胶囊”药品广告,导致全国数千名糖尿病患者向徐某购买了假药。经司法鉴定,经营期间徐某、刘某销售假药的收入为292万余元,向该网络广告公司支付广告费151万余元。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许某、聂某(二人已判刑)等人利用该网络广告公司业务员白某(已判刑)在网站上发布大量的诈骗信息,被害人达200多名,许某、聂某等人共向该网络广告公司支付广告费17万余元。
卧龙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作为网络文化传播广告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为获取利益,而未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对公司接收的业务进行审查,致使犯罪分子利用该公司发布网络广告信息对商品作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依法应予惩处。依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