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通讯员 宋豫 齐显波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9月21日,新野县法院执结一起不赡养纠纷案。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但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而拒不履行,并拒签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的被告孙某被依法拘留15天、罚款5000元。在拘留期间,孙某认识到不赡养父母的错误,并写下悔过书,履行了判决结果。
年近八十岁的原告孙某某、张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子三女,均已成家独立生活。二原告身患疾病,已丧失劳动能力,现居住在新野县一老年公寓内,每人每月需费用1000元。法院判决六个子女自2013年11月起,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赡养费334元;二原告因病需住院治疗时,六被告各预付1000元费用并凭医院结算票据多退少补。五被告已按判决履行了赡养义务,但被告孙某一直未履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多次到被告孙某所在的村庄做其法律思想工作,但被告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无奈,法院依法对孙某作出拘留、罚款的决定。在拘留期间,孙某认识到不赡养父母的错误,主动履行了赡养义务,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新野县法院持续加大对“老赖”的惩治力度,特别是对涉及民生、赡养老人、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快结的措施。自向执行难宣战以来,共拘留涉及弱势群体案件的“老赖”28人次,执结各类案件169件,依法震慑了“老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