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延洲:保障三项重点工作 践行五大发展理念

  发布时间:2016-10-12 17:22:48



    

    近年来,经济新常态对法院工作带来了新的考验,经济发展面临提档升级、节点转换,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形态日益多样。经济的下行态势,使案件数量持续大幅攀升,案件蕴含社会风险相应增多。因此人民法院必须要深入研究经济新常态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党委中心开展工作,才能有效补齐短板、破解难题,既实现审判体系、审判能力的现代化,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司法保障。当前,国有企业改革、脱贫攻坚、大气污染防治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三项重点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对此,人民法院要积极作为,忠诚担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三项重点工作,这样也就能使自身的工作与经济新常态要求合拍共振,事半而功倍。

    依法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创新、开放发展。创新、开放发展的主体是企业,只有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才能真正使创新发展、开放发展理念落到实处。国有企业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因此人们法院要深刻认识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重大意义,充分认清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矛盾复杂、主体广泛和利益重大,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实现国企改制案件审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要完善法院与企业间的互动联络机制。在法院领导班子、部门已有的企业联系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展联络范围,对有法律需求的重点企业,确定具体法官一对一联系该企业,聘任企业职工担任司法联络员。把主动上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作为常态性工作机制,积极为企业重大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引导,并配合所在辖区党委、管理机构加强企业应对各类敏感问题的能力,帮助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竞争、依法维权。二要依法及时快速受理和审理涉企案件。对涉及企业的各类纠纷,严格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积极采取预约立案、上门立案、传真立案等各种快速便捷的方式,并认真做好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引导企业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各类筹建和在建中的企业,以及在发展中的特困企业,实行缓、减、免收诉讼费,确保他们打得起官司。强化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对涉企案件实行“四快、四优先”,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优先受理、优先保全、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特别是对涉及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案件,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最大限度缩短办案周期,加快办案进度,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三要做好涉企纠纷的诉调对接和多元化解工作。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化解纠纷的重要作用,积极调动社会调解力量共同化解涉企纠纷,减轻涉诉企业讼累。对于涉企纠纷,要从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角度,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尽量采取合法、合理的调解方式予以解决,化解对立情绪。四是积极稳妥办理企业破产清算、兼并重组案件。坚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工作原则,建立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机制,对具有运营价值的企业,积极开展破产和解和重整,帮助其恢复生机。积极协调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过程中的制度障碍,加快企业资产的变现进度,适时安置职工,积极化解各类矛盾和冲突,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五是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经营自主权,正确适用企业破产法制度,积极查找和追收债务人财产,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慎重受理和处理企业群体性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对因企业破产、歇业等引发的经济性裁员、工资报酬、劳动保险等涉及民生的案件,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依法助推脱贫攻坚,服务协调、共享发展。五大发展理念中的协调、共享理念强调城乡协调发展、全民共享发展成果,而脱贫攻坚工作就是实现协调、共享理念的最佳载体。我们要借助内乡是省法院张立勇院长扶贫点的有利契机,加大助推县域脱贫攻坚力度,促进全县协调、共享发展。一要依法打击侵害扶贫群众利益的各类犯罪活动。依法从严惩处破坏扶贫项目建设和盗窃、诈骗扶贫款物等犯罪,切实维护扶贫对象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乡霸、村霸等黑恶势力,严厉打击破坏农业基础设施行为,依法审理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坑农害农犯罪。突出抓好贪污、挪用扶贫款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依法打击惠农扶贫资金审核、管理、发放过程中发生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以及玩忽职守导致扶贫资金被骗取、套取、挥霍等犯罪。二要公正高效审理扶贫开发领域民商事案件。妥善审理教育扶贫、医疗扶贫、整村推进等领域发生的校舍、医院、道路、住房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促进工程建设施工顺利开展,依法制裁发生在扶贫工作领域的违约失信行为;依法审理好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借贷合同纠纷,支持扶贫贴息贷款政策落实,维护扶贫金融服务良好环境。三要依法审理扶贫开发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审理好涉及农村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户的资格审查认定,涉及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救济款发放扶贫款、救济物发放,涉及移民搬迁等行政诉讼案件,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作为、规范作为。四是加大涉扶贫案件执行力度。对涉扶贫资金使用、扶贫对象权益损害赔偿等案件,开展专项执行活动。慎重执行涉扶贫投资的大项目企业、龙头企业、招商引资企业的债务案件,尽可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努力实现执行工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五是加强对扶贫对象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力度。对扶贫对象等弱势群体提出的诉讼,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持续开展关爱“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活动,加强对残疾人、智障人的权益保护。积极开展上门立案、巡回审判,为地处偏远山村的扶贫对象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属于扶贫对象的困难群众和有特殊困难的企业起诉的案件,依法缓减免诉讼费用,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在连片特困地区设立巡回法庭,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诉讼。做好涉扶贫案件涉诉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违法上访事件或其他恶性事件。

    依法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服务绿色、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理念强调发展的可持续性,其效果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我们要实现从唯GDP到生态环境考量,必须要有可以量化的抓手,大气污染防治可以说是一个综合性指标,它是环境因素的总和性结果,也有易于衡量的量化性。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来推进绿色发展可以说是抓住了龙头和关键,能够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尤其我们作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环境保护的任务尤为繁重。要珍惜内乡乃至南阳青山绿水的资源优势,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避免步入边污染、边治理的怪圈,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一要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加大涉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在对犯罪分子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依法查封、扣押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以及受害群众较多的涉众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维护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二要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妥善审理涉及土地、矿产、草场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物权、合同和侵权案件,加强对大气、水源、土壤污染以及农村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对于涉及矿业权、林权及其他自然资源权利的股权转让、承包、合作、出租、抵押等案件,要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考量。要充分发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机制的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申请,要及时受理、快速审查、依法裁定、立即执行。三要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依法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加强对环境资源领域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理,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大对环境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力度,保障社会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谨慎适用协调手段结案,避免以罚款等形式取代应履行的环保职责,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环境健康与安全。四要加大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积极争取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支持配合,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落实到位。创新执行方式,采取限期履行、代为履行等方式恢复生态环境。对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依法裁定准予执行或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加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依法适用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各类执行措施,加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打击力度,切实提高警惕执行效率,最大限度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五要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推动建立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完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环保法律咨询、重大案件协商、日常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机制,协助解决环境治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支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保护、环境综合治理等职责。积极参与涉及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立法的意见征集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强化司法建议工作,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企业治污管理制度不健全,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堵塞管理漏洞。认真开展环保法制专题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培养全民生态文明意识。

责任编辑: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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