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次充好,委托生产伪劣假酒,酒没有销售出去即被南阳市公安局查扣。被告人张化生,犯生产伪劣产品罪,9月 14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40000元。
被告人张化生,系河南省息县人。2007年底至案发,被告人多次到南阳天宝酒业有限公司找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另案处理),声称能为张某提供委托加工宋河粮液的合法手续,委托张某为其加工生产金卡宋河粮液酒2000件,并付给张某押金5000元。张信以为真,即于2008年6月份开始生产金卡宋河粮液酒,至6月10日,共生产假冒金卡宋河粮液酒1810件,价值269328元。2008年6月10日,该批酒被南阳市公安局全部查扣。经鉴定,该批酒为不合格产品。
被告人张化生,伙同他人以次充好,生产伪劣假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鉴于此酒没有售出已被公安机关查扣,未给群众生命造成危害,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性质,以及情节后果,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