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盗抢车辆仍购买 被判拘役三月又罚款

  发布时间:2009-09-16 09:04:32


916,社旗县人民法院对明知是盗抢车辆仍予以购买的舞阳县农民郭某作出一审宣判,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11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听说本村村民左某(已判刑)有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准备出卖,在明知该车系盗抢车辆的情况下仍以4000元的价格予以低价购买。经鉴定该车价值11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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