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林地建私厂 受到刑罚悔泪迟

  发布时间:2016-10-18 09:16:38


    10月17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私自破坏林地建厂案,被告人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当常某接到人民法院判决书时,悔恨自己不守法而流下泪水。

    2012年6月,被告人常某与内乡县夏馆镇栗园村委会签订河荒滩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该村集体林地20亩。后被告人常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其承包的林地上建水泥砖厂,造成林地大量破坏。经该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勘验:常某共非法占用林地7479平方米,折合11.21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的土地及林业管理制度,打击犯罪,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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