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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付栓 通讯员张媛媛 王 静)日前,内乡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多年前,刘某购买了一支单管猎枪及一盒子弹,常年用于狩猎,并藏匿在自家房后的山坡石穴内;李某也有一支这样的单管猎枪,平时用于打野猪,枪不放家中,常藏匿在村旁半山腰石穴内。今年3月中旬,经人举报,民警将刘某的枪支找到。后李某将其所持有的枪支上缴公安机关。经鉴定:两支猎枪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