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为姐夫出气的被告人田黎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损失3万余元。
被告人田黎明系新野县五星镇人。2008年4月16日上午,宋大伟家与邻居赵某家为琐事发生争吵,宋大伟遂电话纠集其妻弟田黎明,田黎明乘面包车从新野县五星镇赶到新野县新甸铺镇两家吵骂现场,双方发生互殴,宋大伟之妻田晓阁持菜刀将赵某之女赵某某左肩部砍伤,田黎明持铁棍殴打赵某之妻刘某某,致刘某左臂骨折。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左上肢的损伤为轻伤,赵某某左肩部损伤为轻微伤。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黎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请求赔偿,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