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区小事致人伤 被判徒刑并赔偿

  发布时间:2008-12-24 10:50:36


同在一个工厂上班共事,却为看电视小品节目不同的区区小事发生口角,引起双方发生撕打,造成他人伤害的被告人夏亚犯故意伤害罪,12月22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损失2771元。

被告人夏亚,系新野县上港乡工业园区"德艺精铸"厂职工。2008年2月25日中午,新野县上港乡工业园区"德艺精铸"厂职工夏亚与同事李某、曹某在该厂食堂内为看电视发生口角,后被人劝开,厂领导对双方进行了批评。26日上午,夏亚认为李某、曹某欺负了他,上班后在车间内拿个钢管与李某、曹某对打,被人拉开后,双方随即又发生撕打,致使李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头部的损伤为轻伤,颈部的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夏亚仅为区区小事,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据此,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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