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婚彩生活难 离婚应当来返还

  发布时间:2009-09-16 10:04:21


2009910,内乡县法院夏馆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婚彩纠纷案。原告冯某和被告高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92月底刚过法定婚龄就仓促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缺少沟通,两人共同生活三个月就因不和而分居,冯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在彩礼的返还问题上争执不下。原告冯某向法院举证证明其婚前曾向被告家支付彩礼(包括现金和财物)共计40000多元人民币,结婚时因建房和购置家具又支出了一大笔钱,因此导致本来殷实的家庭变得生活困难。被告高某则认为是由原告主动提出离婚,按照农村习俗不应当返还彩礼。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立法精神,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另一方应予以返还。结合本案实际,主办法官依法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多次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被告返还彩礼24000元,结婚时从娘家所带嫁妆不再取回。该案的处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既缓解了原告生活困难的现状,又适当照顾到了被告的感受,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农村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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