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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周勤)明知道是偷来的摩托车还贪便宜购买,结果被罚的钱也够买辆新车了。日前,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路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罚金3000元。
2014年2月和3月期间,袁某(已判刑)伙同他人分别在社旗、方城盗窃两辆摩托车。同年3月,他们将其中一辆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路某,路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购买自用,还帮忙以1700元的价格将袁某盗窃的另一辆摩托车卖给同村的钱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路某、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