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合伙骗礼金 犯了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6-11-01 08:41:25


    本报讯 (通讯员宋豫 王香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给他人介绍对象为幌子,骗取他人财物的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10月24日,汪某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汪某,系新野县五星镇人。2014年七八月份,邹某会(已判刑)以给新野县五星镇的崔某介绍结婚对象为由,伙同邹某豪(已判刑)和被告人汪某、海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共同预谋,让海某化名“燕子”、汪某被告人汪某假扮海某的哥哥与海某一起和崔某相亲。其间,被告人汪某等人共骗取崔某见面礼、订婚钱共计22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此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10月31日《南阳日报》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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