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史洪举 申明)杨某、赵某与田某有经济纠纷,后双方达成和解,杨某自愿将一辆轿车质押给田某。在质押期间,杨某持备用钥匙将该车辆开走,随后低价出售给他人并过户。日前,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3年年初,田某从赵某(另案处理)、杨某处购买PVC防水卷材,并支付货款38万余元。随后,田某在给郑州某项目部做防水工程时,得知该防水卷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后多次要求赵某解决此事未果。
2014年6月,田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赵某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警方将赵某、杨某带至公安机关。当日,赵某、杨某与田某达成和解协议,杨某将一辆轿车质押给田某,并保证10日内将合格产品交付给田某,否则该质押轿车可由田某拍卖。
2014年8月6日晚,赵某与杨某对该车进行定位后,偷偷来到南召县某施工工地,用备用钥匙将该质押轿车开走,并于次日到达山东省泰安市。8月8日,赵某与杨某以17万元将该车辆销售给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8月11日,田某联系赵某时,赵某假装不知情,要求田某归还质押车辆后再谈PVC防水卷材的事。后赵某、杨某外逃,于今年3月被黑龙江佳木斯市警方抓获。经鉴定,该质押车辆价值24.75万元,至今该车辆未能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质押给田某的车辆,虽然所有权未依法转移,但占有权已经合法转移。质权人田某享有该车的质权,负有妥善保管、归还该财产的义务,若在占有期间该车辆丢失或损毁,质权人应负赔偿责任。杨某明知自己的车辆已经质押给他人,仍持备用钥匙将该车辆秘密盗走,事后补办行驶证,低价销售给他人并过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杨某到案后能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