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有三农民,本想买个西瓜吃吃治治渴,但以西瓜酸为由将卖瓜人打成轻伤,三农民不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9月16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分别判处被告人张顺、张永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今年43岁的被告人王山、36岁的被告人张顺、38岁的被告人张永均是方城县四里店乡农民,被告人王山2007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08年7月28日中午,鲁山县张良镇某村村民马方驾驶三轮车,同其妻子刘珍、岳父刘林一起到方城县四里店乡某村卖西瓜,被告人王山、张顺、张永到马方的瓜车前买西瓜。三人选一西瓜,过秤付款后,刘林将西瓜切六块,王山、张顺、张永各拿一块西瓜吃,并以瓜酸为由同马方等人争吵,后三被告人先后动手对马方进行殴打,马方跑到路边稻田地里,三被告人又追到稻田地里殴打马方,在刘珍跪地求饶和刘林劝阻时,王山打刘珍一耳光,踢刘林一脚。后在围观群众劝说下,马方、刘珍、刘林才得以开三轮车离开。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马方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右眼部及背部外伤,构成轻微伤。
2008年7月28日,被告人王山、张顺、张永与被害人马方经人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马方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马方不再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2009年1月16日、3月24日、4月7日,被告人王山、张顺、张永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山、马顺、马永无故挑起事端,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山、张顺、张永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投案前已积极赔偿被告人马方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征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