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和妻子侯某在某县城临路现炸油条出售,其摊位地势西低东高,北高南低。一天早上,朱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停驶在热油锅前欲买油条,但其未下车,且其停车位置妨害路上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这时张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自南向北行驶时撞上朱某停在热油锅前的电动三轮车,致使电动三轮车失控,撞向路面右侧的热油锅,热油锅倾翻,将电动三轮车主朱某及女摊主侯某烧伤。
后侯某作为原告起诉朱某,朱某作为原告又起诉张某和邓某。一审经审理认为,张某驾驶机动三轮车,未与朱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承担主要责任;朱某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承担次要责任;邓某店外占道从事餐饮经营,占用了街道,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朱某和张某、邓某的责任比例以3:5:2为宜。因张某驾驶机动车未投交强险,应由张某首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按比例分担。
朱某和张某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二审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公安机关处理,未能作出事故认定,但对于民事赔偿责任,应按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张某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车辆情况,没有与周边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朱某未按规定停放车辆、邓某占道经营,亦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各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比例各自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对各方的比例划分适当,遂最初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