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订婚未结婚 返还彩礼钱

发布时间:2016-11-07 10:04:08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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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李世顺)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与父亲张某某共同返还原告王某彩礼5万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在订婚过程中,王某给付被告张某彩礼9万元,由被告张某的父亲张某某接收。随后王某与张某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共同生活约六个月后分手。

    镇平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依照习俗,给女方本人或家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物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给付被告彩礼9万元,被告应当予以适当返还。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11月07日《南阳日报》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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