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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葭 通讯员 王崇 丁国志)11月16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来到镇平县彭营镇某村,对一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案进行巡回审理。
被告李某有一子小李,后小李离家出走,但其户口并未注销。2008年8月7日,原告汪某、被告李某签订了“招子养老协议”,协议约定李某招汪某为养子,为汪某提供食宿,汪某负责李某的生老病死。为表诚心,汪某交给李某12000元。2009年8月,李某妻子去世,汪某承担了相应的殡葬事宜及其费用。
随后,汪某先将自己及妻子、长女的户口迁至李某处,后将次女、长子并入户。后该村按政策为汪某一家分配了承包地。因南水北调工程,李某家共4人(李某、小李、汪某的妻子和长女)获得南水北调征地补偿款13496元,每人平均获得3374元。2014年至2016年,按规定,汪某的妻子及3个子女应得土地补偿款1716元。南水北调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均由李某取走。
原、被告自2011年开始一起共同生活,自2013年因矛盾分开生活。镇平县人民法院安子营法庭受理此案后,对原、被告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审时,李某表示不愿再和汪某一起生活,且不同意返还汪某支付的赡养款和南水北调补偿款。休庭后,主审法官再次对原、被告进行“背靠背”调解。经过主审法官的劝说,原、被告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原、被告同意解除于2008年8月7日签订的“招子养老协议”;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南水北调补偿款、土地补偿款、赡养费及原告于协议签订时支付给被告的12000元的请求;原告承包的土地由原告耕种,被告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