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李娜 李世顺)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12.5万元。
2014年9月,河南某机械有限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泵车使用协议一份,约定由机械公司提供泵车一台租赁给王某使用,租赁期限12个月,每月租金为5万元。如使用达不到合同约定期限,则租赁费按5.5万元/月结算。王某使用泵车5个月后,将其退还机械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租赁合同,形成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实际使用5个月,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按照5.5万元/月支付原告租赁费。被告已经支付原告15万元,故还应支付12.5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