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肆意设置“管辖陷阱”现象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09-09-17 17:53:22


民事诉讼中,一些当事人由于对“人情”的迷信、对“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幻想,刻意追求“天时、地利、人和”,使得管辖成为当事人必争的焦点。为此,这些当事人利用现有管辖制度存在的漏洞和争议,通过一系列的运作,有目的地设置“管辖陷阱”来规避管辖。主要手法是:

一是虚列被告。将“诉托”列为被告,以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如将“诉托”以合伙人或担保人的身份列为被告。

二是滥列第三人。将不应列为被告的一方列为被告,然后在诉讼中再追加实际责任人为第三人。

三是协议管辖。当事人间滥用协议确定管辖的权利,设置管辖协议条款,选择对己有利的法院作为纠纷管辖法院。

四是单方修改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擅自修改合同,添加“履行地”或“管辖法院”等条款,借此选择自己“中意”的法院。

五是虚假债权转让。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协商,签订虚假债权转让协议,由第三人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提起诉讼。

六是利用牵连管辖。双方当事人间发生多次交易,一方利用其中一次交易的合同履行地,向法院提起多次交易标的之诉。

七是转换案由。对特殊类型的案件,人为转换案由,使本该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起诉到下级法院。如将专利案件以其他案由向基层法院起诉。

八是增减诉讼标的。根据地方级别管辖的规定,当事人以增减诉讼标的方法选择管辖法院。

九是默示管辖。虚列被告居住地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在答辩期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就骗得默示管辖权。

针对上述肆意设置“陷阱”、规避管辖的现象,社旗县法院认为,司法实践中程序滞后的现状导致面对“管辖陷阱”时法院“无所作为”。在未经开庭、质证等实体审理前,“管辖陷阱”根本无法破解。为此,该院建议应根据当前司法实际,尽快建立管辖权实质审查制度,对诉讼主体、案由、标的、协议管辖条款等加大实质审查力度,同时加大对滥用管辖行为的打击力度,打防结合,从根本上破解“管辖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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