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擅自转包工程的杨某与雇主何某,按照相应的比例共同赔偿雇员李某的损失共计16187.8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不具建筑资质的包工头杨某在承包了城郊乡一处建房工程后,又擅自将内外粉刷工程转包给同样无资质的何某。12月1日下午,受雇于何某的粉刷工陈某,在粉刷二楼外墙时,因外架钢筋断裂,从楼上摔下受伤。至2008年12月6日,陈某共花费医疗费7577.85元,需休息一年并进行二次手术。为追回损失,陈某将杨某和何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雇佣他人施工应对安全生产负责,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原告受伤,理当予以赔偿。被告杨某无施工资格,又擅自将工程转包给同样无资质的何某,有选任过失,也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何某承担70%、杨某承担30%,共同赔偿陈某损失共计16187.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