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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党华 通讯员王胜海 张长海)“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11月30日上午9时30分,伴随着庄严的法槌声响起,审判长宣布开庭,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夫妇二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旁听现场座无虚席。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人赵某、王某等人成立了淅川县某产品专业合作社,由赵某任法定代表人,王某任总经理,并招收发展揽储业务人员,采取发放宣传单、口头宣传的方式对外宣传高息,并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对揽储的业务人员以其揽储数额按比例给予提成。经审计,自2013年至2015年期间,以高息存款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再以高息向企业和个人放贷。经公安机关侦查,王某尚未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以股东身份参与另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予以追加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等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宣传高息回报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王某、赵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