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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白丞博
12月13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巡回法庭在方城县清河乡双河村文化大院前,公开审理一起上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14年冬天,方城县四里店乡39岁杨某,经文某介绍,来到韩某承包的钢结构工程工地干活。文某承诺,年终结算后发给路费,并言明春节将欠的工资汇入杨某的银行卡。然而,文某言而无信,到了春节也没有把工资支付杨某。2015年2月16日,文某给杨某亲笔书写工资欠据证明,并注明所欠工资钱数和还款日期。欠款到期后,杨某先后多次向文某追要,但其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今年9月6日,杨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文某支付拖欠的工资4000元和利息。方城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杨某经文某介绍,到韩某的工地务工,年终未结清劳动报酬。杨某找文某追要工资,文某经与实际欠款人联系后,向杨某出具了欠工资的证明,该行为表示文某自愿承担实际欠款人对杨某的债务。杨某也愿意接受该债务的转移,文某与杨某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一审判决文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杨某劳动报酬4000元及利息。
文某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10月27日提起上诉。文某称,工程是韩某的,管理人员也不是他,他只是负责把人带过去,工程款也不是他出的。至于欠条,是被杨某等人逼得无奈才写的欠条。他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12月13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个小时的审理,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由于文某提供不出新的证据,并仍坚持他的上诉理由,始终不让步,最终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法庭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闭庭后,审判长何志告诉记者,本案中,文某自愿给被杨某打了欠条,在法律上叫债务加入,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欠条就是证据,证明文某欠了杨某的工资,就要承担责任。今后,用人单位若合法用工,首先要签订劳务合同,让合同说话。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