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外商货款不发货 构成合同诈骗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09-22 09:06:02


910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合同骗取外商的案件,被告人张军峰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109日,被告人张军峰在淅川县某饭店和韩国商人刘某、河南省濮阳市商人刘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张在20天内代被害人收购1400箱木炭。期间,被害人共向张支付定金及预付款10.5万元。被告人张军峰欲占有该笔货款,在被害人多次催货的情况下,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合同,致使被害人损失1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军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退出赃款,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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