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法治关注
本报记者 党华 通讯员 丁清凌
核心提示
2014年至今,卧龙区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共计93件,其中,已结67件,未结26件。在已结的67件案件中,调解22件,撤诉5件,判决40件;调撤率为40%,判决率为60%。案件数量略有增长之势。为受害人挽回600万元左右的经济损失。现对部分典型案件解析如下。
沟通不充分 医院有过失
患者王某2015年元月份因脑梗死在郑州某医院治疗,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出院服药,并于2015年3月入住被告南阳某医院进行肢体康复治疗。因康复医学科病床紧张,医院安排其入住肛肠科病房,初步诊断为脑梗死及其他病症。为王某进行静脉滴注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后,王某出现烦躁、呼吸困难等症状,经抢救后生命体征渐平稳并出院。随后,王某家属将其送至郑州、南阳其他医院治疗,均诊断王某的病情为大面积脑梗死(塞)及其他综合征。6月,王某在南阳其他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王某家属与被告医院形成纠纷。经南阳市、河南省医学会鉴定,王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大面积脑梗死及其他并发症所致,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同时指出,被告医院存在向患者家属说明治疗方案不够详细,与患方沟通不充分的过失。后王某家属将被告医院诉至卧龙区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请求被告医院予以赔偿。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根据河南省医学会的鉴定,被告医院在明确说明义务方面存在向患者家属说明治疗方案不够详细,与患方沟通不充分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院又考虑到该过失与患者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因素,据此,卧龙区法院一审判决,酌情确定被告医院向患者家属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诊疗有过错 医院担责任
2013年2月,王某借用周某某的身份信息到南阳某医院妇产科待产,住院17天。治疗过程中,王某被切除子宫,所生儿子患新生儿败血症、呼吸衰竭、肺炎、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蛛网膜下出血、动脉导管未闭、锁骨骨折。新生儿在被告医院出院当天即到郑州某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治疗18天,支出近5万元医疗费。王某要求被告医院赔偿,但被告医院认为王某未在其医院待产治疗,引发医疗损害纠纷,王某诉至卧龙区法院。卧龙区法院经审理,确认王某借用了周某某的身份信息到被告医院待产治疗。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过错,过错程度为70%,该过错与王某的损害后果及新生儿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卧龙区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按70%的过错向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索高额赔偿 法院不支持
2013年6月,患者陈某到南阳某医院医生门诊处,要求门诊医生给其开治疗乳腺炎的药物。门诊医生要求其进行检查确定病情,但被陈某拒绝。门诊医生随按其要求开了治疗乳腺炎的药物,陈某取药后离开医院。后患者陈某到其他医院进行检查,被确诊为乳腺癌。患者陈某认为,被告医院对其病情误诊,有过错,要求被告医院按照死亡的赔偿标准赔偿其120万元。2014年8月,陈某向卧龙区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就医院是否在诊疗过错中有过错,卧龙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陈某到被告医院就诊,医院医生仅按照患者陈某的要求开了治疗乳腺炎的药物,陈某并没有按照医生的要求进行检查,医生也没有对陈某的病情作出诊断,因此,被告医院与陈某未形成医疗关系,且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仅根据陈某提供的在被告医院的购药清单、购药发票及其在其他医院的治疗病历,不能确认被告医院有过错。故被告医院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本院向患者陈某作出上述释明和解释后,患者陈某主动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卧龙区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准予陈某撤回对被告医院的起诉。
无执业证书 医院须担责
2014年3月,某医院抢救一危重幼儿,经抢救未果死亡,幼儿家属与医院发生纠纷。经查,医院医生整个抢救过程符合诊治规范,无过错,但该医生有医师执业资格证但无医师执业证,而医院称该医生的医师执业证正在办理中。依据《执业医师法》和《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法院认定医院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无过错,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医院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根据调研,医疗纠纷类案件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是基于合同法律关系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形成的原因有三点,一是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方面、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存在瑕疵;二是部分患方对于医疗行为风险性和局限性缺乏正确认识;三是医患双方沟通不足。针对此类案件,卧龙区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医疗机构应规范病历记录以及诊疗告知行为,加强与患方沟通交流。患者或患者家属应增强法律意识,注重证据材料搜集,依法理性解决纠纷,提出合法合理的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