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债务人去世 判决妻子还款

发布时间:2016-12-19 09:59:13


    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王崇 刘香勇)债务人因病去世后,债权人拿着借条向债务人母亲和妻子索要欠款,被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镇平县法院依法判决债务人妻子偿还原告欠款,债务人母亲不承担还款责任。

    2015年3月,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郭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后李某不幸因病去世。郭某拿着借条要求李某的母亲赵某,李某的妻子方某承担还款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赵某辩称本案借款的真实性不能确定,不清楚李某生前是否借款;即便李某生前所借钱款属实,此借款应为李某生前个人债务,不能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赵某承担偿还责任,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赵某继承了死者李某的遗产,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留有遗产并由继承人继承,故原告要求赵某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6年12月19日《南阳日报》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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