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女孩围殴抢劫一女生 青少年暴力犯罪为哪般

  发布时间:2009-09-22 09:20:37


校园暴力,一个敏感而沉重的话题,然而涉世不深的小红与小霞,却又在我们身边导演了这样的一幕。她俩与另两名同龄女孩一起结伙抢劫一名在校女生,921,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以抢劫罪各判处被告人小红、小霞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各并处罚金五千元。

小红与小霞二被告人均系河南省唐河县城郊乡人,小红生于1992年,小霞生于1991年。200810月的一天,小红到位于本县某乡镇的一所高中找同学玩,因言语冲突对该校女学生小芳产生怨恨,并伺机报复小芳。2008102716许,小红、小霞与燕子、胖妞(此二人另案处理)在唐河县城关相聚,四人说到小红与小芳结怨的事,便预谋去教训小芳。随后,四人乘车来到该高中找到小芳,采取诱骗、威胁的方法,将小芳带至学校附近一偏僻的过道内,对小芳拳打脚踢一阵殴打,后又将小芳带至郊外麦地内再次进行殴打,并逼迫小芳脱光衣服,用皮带抽打小芳。在四人殴打小芳期间,小霞提议,“咱来的路费太冤,把她钱掏出来当路费”。小红即从小芳的衣服口袋内搜出现金8.5元,交由胖妞携带。直到天黑后,四人才让小芳穿好衣服,把其带到学校操场内,又一次对小芳实施殴打,后四人自行离开。被告人小红、小霞等人的殴打行为,导致小芳的左眼及背部受伤,四人抢得的赃款被四人共同挥霍。

法庭在审理中了解到,小红、小霞均出身于农民家庭,家中经济条件一般,二人的父母文化程度较低,并且均疏于子女教育。小红、小霞二人不思进取、贪图玩乐,迷恋于网络世界,不能正确辨别是非,不愿接受父母的管教,流浪于社会,不学法、不懂法,以致走上犯罪道路。二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深感悔恨,表示要吸取教训,努力学习,重新做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小红、小霞的父母与被害人小芳的家人自愿达成协议,由小红、小霞的父母各赔偿小芳经挤损失1500元,该款项已经履行。

唐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红、小霞在报复殴打他人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二人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二人系初犯、偶犯,且均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贯彻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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