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赵黎
12月20日,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几起拖欠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对隐匿财产、有能力而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恶意欠薪者,硬起手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主观上有恶意欠薪故意
2013年初,被执行人宋某某分包了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淅川县九重镇陶岔风情社区建房项目。2014年10月工程结束时,宋某某拖欠了薛金峰等13个班组168名民工工资1923850元。截至2015年3月,被执行人宋某某已陆续收到工程款1640余万元,但却以各种借口推辞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自己却购置了房产、车辆。2015年8月31日,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农民工投诉,于2015年10月28日向宋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宋某某在2015年11月5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168名农民工工资1923850元,但宋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以各种借口拒不支付。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某在履行期内不仅不依法履行义务,而且还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后于2015年11月27日以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主观上具有恶意欠薪的故意,客观上有逃避支付工资的行为,有能力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被执行人拖欠多名农民工工资,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有能力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通过强制措施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严厉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有能力支付而欠薪
被执行人李某某为南阳市银乔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共拖欠该公司81名工人工资901658元。2015年9月29日,内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自接到限期整改指令书起七日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并限期将整改情况报内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公司接到限期整改指令书后,未按指令书规定的期限支付被拖欠的工资。经查询与该公司经营业务有关的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的账户显示,该公司一年来的资金流转往来收入达到480余万元,李某某将收入支付完毕也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经查询建行南阳分行李某某账户和相关的融资证据,李某某在拖欠工人工资期间至案发前借款融资超过700万元,李某某将此款项支出完毕也未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履行期内未依法履行义务,后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刑事拘留,并被批准逮捕。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李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案发后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与部分被害人达成了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案发后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与41人达成了谅解协议,取得了谅解。该案一方面通过打击刑事犯罪,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了国家正常的司法制度;另一方面通过达成谅解协议的方式减轻了被执行人的刑罚,彰显了法治的公正。
被责令限期支付而未支付
2015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新野县宇信凯旋城承包外墙瓷砖粘贴工程,雇佣马晓等20余名工人为其干活,在工程完工后,被告人张某拖欠马晓等人工资10余万元,工人多次找其索要未果,2016年1月29日,马晓等人到新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新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分别于2016年1月29日、2016年3月3日向张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人张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资。在规定期限内,被告人张某仍未支付。2016年4月7日,被告人张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50000元,并就剩余拖欠工资的支付期限双方达成协议。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支付工人工资49000元,2016年8月26日支付工人工资10000元,所拖欠工人工资已全部结算完毕,并取得工人谅解。
张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转监视居住。新野县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支付,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将拖欠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有能力履行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义务,但仍采取各种手段拒不履行义务。被采取刑事措施后,虽然其主动与工人进行协商,履行了全部工资款并征得了谅解,但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依法应当给予刑事制裁。最终,被告人被判处了缓刑并承担罚金,可谓得不偿失,假如被告人能够在相关部门督促下,及时支付所拖欠劳动报酬,就可能不会面临刑事制裁了。在此,也告诫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雇主,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切莫追悔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