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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魏锞 党阳)“麻烦你们了,特地来给我送执行款,太谢谢啦!”2016年12月27日下午,刚做完手术、腿脚不便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接过执行款时,感激地对卧龙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说道。
2015年10月20日,任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与横穿马路的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后经审理查明,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任某支付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748.43元。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任某没有及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多次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沟通,双方达成和解,被申请执行人任某答应尽快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2016年12月27日下午,执行法官拿到执行款后,考虑到申请人还在手术后恢复期,行动不便,便主动将执行款送至申请人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