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法院建议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应不限于男女双方

  发布时间:2009-09-23 11:05:17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时,由于对法律理解的不同,导致实际操作时做法不一。唐河县法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应不限于男女双方。理由是:

一是从财产权属上分析,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并不具备独立的经济基础,男方所给付的婚约财产主要来自于家庭共有财产。因此,在该类纠纷中,财产共有人都享有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

二是从给付和接收对象来看,发生婚约财产纠纷的男女大多是遵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认识的,彩礼的数额、种类也多是女方父母根据当地风俗提出并接收、处置的。

三是从保护给付方的利益考虑,司法实践中,很多此类案件的女方在纠纷发生后为逃避返还责任而杳无音讯,有的甚至远嫁他乡。男方往往在苦寻无果后提起诉讼,但诉讼中女方下落不明,缺席判决也造成执行难的问题。

对此,该院建议,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具体操作是:

一是根据彩礼的来源审查原告的资格。对给付的彩礼来自于男方个人的劳动收入或其它合法收入的,应只列男方本人为原告;对彩礼来源于男方家庭共同财产的,男方及其家庭成员均可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以保护其合法利益。

二是根据接收彩礼时的实际情况确定被告人。若接收彩礼的是女方或其父母,应将女方或其父母列为被告;若给付彩礼时,女方及其父母均在场,而纠纷发生时女方下落不明且其父母借故推诿责任的,应将女方及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以督促其及时提供女方下落,便于法院查明案情、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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