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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周勤 叶俊凡)2015年儿童节,一小孩在游乐园玩耍时,不慎从滑梯上摔下,导致骨折。孩子的母亲要求游乐园赔偿,但游乐园认为母亲作为监护人责任更大,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宛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林某赔偿原告小梁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173.85元。
◆游乐园内 孩子玩耍摔伤
2015年6月1日下午,吕某带着孩子小梁到林某开办的游乐园玩耍。小梁在与同伴玩耍时从滑梯上摔下,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4天,后经诊断为右尺桡骨远端骨折,伤情为十级伤残。
庭审中,小梁的法定代理人吕某认为,林某开设的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小梁身体残疾,并严重耽误了小梁的正常生活和学习,请求被告林某向原告小梁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55000余元。
被告林某则辩称,游乐园设施均是软塑制成,不会出现意外伤害,原告诉称致其受伤的滑梯高度也只有50厘米。原告受伤是原告与其3个伙伴打闹所致,并非场地和设备原因造成的伤害,应当由其个人和其他3个伙伴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游乐园告示中已明确,儿童到游乐园玩耍时,其监护人应当在场看护,否则造成伤害由其个人负责。原告的母亲对此明知,却仍带着孩子进入,而原告进入后,其母亲又离开了游乐园。在原告与其他3名伙伴嬉戏时,游乐园管理人员多次提醒,均无效果。原告受伤后,游乐园管理人员通过多种渠道才联系上其母亲。由此可以断定,原告受伤,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原告受伤后,游乐园工作人员到医院看望过原告,并愿意承担医疗费用,但原告监护人一定要求赔偿5000元乃至10000元。原告是未成年儿童,也不是在工作中受伤,其伤残鉴定不适用于本案。被告在原告受伤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监管不力 游乐园赔偿损失
审理期间,就原被告争议的原告伤情程度,双方同意重新鉴定,后鉴定意见认为原告未构成伤残。近日,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林某向原告小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173.85元。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宛城区人民法院官庄法庭副庭长叶俊凡告诉记者,本案中,原告小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到被告林某为其提供的游玩设施内接受娱乐服务时,被告负有根据游玩设施和儿童身心特点确保参与游玩的儿童免受身体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因此发生身体损害后果,被告负有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应当对原告的身体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出的原告和共同游玩儿童存在游玩行为不当的抗辩,既无证据予以证明,也与儿童活泼好动的特征不符,该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抗辩的监护人看护过错,但若由原告母亲一同陪玩,不符合被告的服务对象,且游玩设施空间与原告监护人和孩子同时存在的体型不适应,故该项抗辩亦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