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一同打伤人 自动投案获轻判

  发布时间:2009-09-24 08:19:24


父亲与人撕打吃了亏,就忙电话通知儿子来“助战”,结果,父子二人持刀将人砍伤,不但赔偿被害人各项费用8000元,923,还被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大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勇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今年48岁的被告人张大山和22岁的被告人张勇均是方城县杨集乡某村农民,系父子关系。

200936下午,被告人张大山到杨集乡某村窑厂内找窑厂老板王建说窑厂占地的事情,与窑厂老板王建等人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张大山因吃亏,给其儿子张勇打电话,张勇到场后见周大山鼻子流血,便上前与王建等人对骂,后二被告人分别持刀砍王建,被王建的干儿子赵海拦住,张大山、张勇二人又持刀将赵海颈部右侧砍伤,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海的伤情构成轻伤。2009525被告人张勇到方城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大山、张勇赔偿被害人赵海各项费用8000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表示不要求追究二被告人的责任。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大山、张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勇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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