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儿子非亲生 拒绝再抚养

发布时间:2017-01-17 09:42:21


   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谢博 王晶雅)贾某因发现抚养的孩子非亲生,一纸诉状将前妻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孩子抚养权变更给王某。

    经查,2014年贾某和王某通过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贾某争取到了孩子抚养权。日子一长,贾某对自己与孩子的血亲关系产生怀疑,于是带着孩子做了亲子鉴定,经鉴定双方无生物学亲子关系。贾某一怒之下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而此时王某已另嫁他人,考虑到自身情况她拒绝抚养小孩,并以自身户籍已迁入西峡县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最终裁定移送至西峡县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贾某与王某之间达成的离婚抚养协议是建立在婚生小孩基础之上,现经法医鉴定确认贾某非小孩生父,其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人为其生母王某理由正当,因此予以支持。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姻关系案件中无过错方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王某在办理结婚登记当月即生产小孩,据此推断被告王某系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该行为虽应受道德谴责,但不为法律约束。最终经过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孩子抚养权变更给王某,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贾某11000元。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7年1月17日《南阳日报》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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