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快到了,南阳中院晒出了典型案例助妇女维权——

《南阳晚报》:这六招,女性朋友学学没坏处

发布时间:2017-03-06 08:40:11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王 彬 郑 娜

    遭遇家庭暴力该怎么办?离婚后,发现还有财产未处理该怎样维权......在“三八”节来临之际,南阳中院挑选出6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并邀请法官进行点评,支招女性正确维权。

    案例1 遭遇家庭暴力可申请“保护令”

    【案情简介】

    家住社旗县的李女士与张某2011年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稍有不顺李女士便会遭受张某恶语相向、拳打脚踢等家庭暴力。2016年4月份,忍无可忍的李女士提出与丈夫离婚。但张某不仅不主动承认错误,反而又是一顿暴打。李女士为避免离婚诉讼期间再次遭受家庭暴力,遂向社旗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法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开出了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的裁定。

    【法官说法】

    社旗县法院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解释说,去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女性,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情形的除了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外,还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妇联等组织寻求帮助,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报警。

    案例2 “出嫁女”也有权继承父母遗产

    【案情简介】

    2010年,家住唐河县的老钱生病住院,他的两子两女都尽到了赡养义务。2013年7月,老钱病重后死亡。2014年初,老钱的两个儿子在未与姐妹们商量的情况下,将老钱遗留下来的一处老房出售了,这一举动彻底让一家人闹僵了。老钱的两个女儿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协议,并对房屋进行分割,后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对卖房款进行分割。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女儿们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家事审判第三合议庭法官王军解释说,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本案中,在老钱生病住院前后,其两个女儿同儿子们都尽了赡养照看义务,且平摊了医疗费,她们应平等获得对老钱遗产的继承份额。

    案例3 遇到“花心”丈夫妻子可多分财产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佚 名 制图

    【案情回放】

    家住镇平县城的小张和与小魏是一对80后夫妻。结婚后,小张长期从事货运工作,小魏在家照顾孩子及生病的公公。2013年,小魏发现一个被丈夫署名为“亲”的手机号发来一条非常露骨的短信。原来小张在拉货期间认识了在郑州一饭店打工的女孩,两人闲聊中发展成了情人关系,他每次到郑州就和对方住在一起。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双方婚姻期间的共同存款46万元中的26万元分割给小魏。

    【法官说法】

    镇平县法院刘文岗庭长解释说,本案中,被告小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这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也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按照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双方离婚时法院要在小孩抚养及财产分割方面都对小魏予以了倾斜,这也体现了法律更侧重保护弱势群体和受害方利益的立法精神。

    案例4 丈夫对分居妻子仍负有扶养义务

    【案情简介】

    家住唐河县的魏老太与丈夫朱老汉于1967年结婚。婚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1995年两人开始分居。2010年,魏老太住院花去了大量医疗费,病愈出院后长期需要药物维持身体,无力承担。2015年7月,魏老太到法院起诉,请求朱老汉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朱老汉每月固定有2000多元的退休金,而魏老太无固定收入,遂作出判决朱老汉每月支付魏老太扶养费1000元。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家事审判第一合议庭法官郭彤影解释说,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本案中,虽然魏老太与朱老汉长期分居,但夫妻关系依然存在,法律规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仍需履行。郭彤影提醒,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夫妻特别是年龄较大的,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不愿离婚,有的甚至认为分居就是离婚,一方特别是作为弱势的女方在遇到生活困难的时候,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5 前妻对离婚后的拆迁安置房也有份

    【案情回放】

    家住南阳市区的张女士与前夫刘某1995年登记结婚,2014年,两人经法院判决后离婚。2015年,离婚后的张女士发现前夫刘某名下有一套房屋涉及拆迁,于是她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此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所涉及拆迁房屋系张女士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享有预期产生的安置房50%的权利,因房屋拆迁所产生的补偿款及过渡费双方平分。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家事审判第一合议庭法官赵晖解释说,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就属于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赵晖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特别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当事人最好在离婚时查清共同财产的数量,避免二次起诉给自身造成再次伤害和麻烦。如果离婚时存在没有发现的财产或者已经发现但未处理的财产,大家也大可不必担心,因为可以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

    案例6 再婚女性的继承权一样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2007年,家住邓州市丧偶的孙女士与同样丧偶的老郑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不顾老郑子女的一再反对,毅然走进婚姻的殿堂。遗憾的是,由于老郑的“背叛”,其子女渐渐疏远了与父亲的联系。2013年,老郑因为一次脑出血,逐渐生活不能自理,孙女士每天细心照料着老郑的起居和生活。2014年,老郑病情恶化,为了给孙女士一个安心的住所,他立下遗嘱将唯一的一套房屋让孙女士继承。老郑去世后,子女们不依了,认为房子是父亲与母亲的共同财产,不能让一个“外人”来继承。该案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家事审判第三合议庭法官赵森解释说,本案中,老郑与孙女士虽然都属于再婚,但再婚的夫妻也受婚姻法的保护。老郑生前立下遗嘱将房屋处分给孙女士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保护。但考虑到老郑所处分的房屋系其与前妻共同所有,那么其处分行为就超出权利范围了。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孙女士依法可得到房产5/8的份额。④1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7年3月6日《南阳晚报》W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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