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李葭 特约记者 王彬 通讯员 郑娜
遭遇家庭暴力该怎么办?离婚后发现还有财产未处理该怎样维权?出嫁女是否享有继承权……三八节前夕,本报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推出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由法官进行点评,指导女性朋友正确维权。
■遭遇家暴 她申请“保护令”
【案情简介】 家住社旗县的李女士与张某于2011年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两人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李女士屡屡遭受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为了孩子及家庭,李女士一忍再忍。
2016年4月份,李女士提出与丈夫离婚。张某不仅不主动承认错误或对妻子进行劝解安慰,反而又是一顿暴打。李女士考虑到张某生性好斗,为避免离婚诉讼期间再遭受家庭暴力,遂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承办法官审查后,开出了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的裁定。
【法官说法】 社旗县人民法院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解释说,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该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禁止事项,继续对申请人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居多年 病妻上诉求扶养
【案情简介】 家住唐河县的魏老太与丈夫朱老汉于1967年结婚。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合,经常吵架。1995年,两人开始分居。2010年,魏老太患病住院,花去大量医疗费,出院后长期需要药物维持健康,无力承担费用。2015年7月,魏老太到法院起诉,要求朱老汉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法院审理查明,朱老汉每月固定有2000多元退休金,而魏老太无固定收入,遂作出判决:朱老汉每月支付魏老太扶养费1000元。朱老汉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他与魏老太已经长期分居,双方互无来往,不应支付。二审时,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郭彤影解释说,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虽然魏老太与朱老汉长期分居,但夫妻关系依然存在,法律规定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仍需履行。同时,《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父母遗产 女儿有权继承
【案情简介】 2010年,家住唐河县的老钱生病了。住院期间,老钱的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均对其进行了照看,且平均出钱对老钱进行了治疗。老钱出院后,虽然没有明确分工,但几个子女谁有空都会主动要求照料其生活。2013年7月,老钱病重去世。
在处理老人后事的过程中,几个孩子虽然产生了一些不愉快,但后来不了了之。2014年初,老钱的两个儿子在未与其他家人商量的情况下,将老钱遗留下来的房屋出售。老钱的两个女儿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协议,并对房屋进行分割,后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对卖房款进行分割。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她们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军解释说,我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享有同一顺位的继承权。本案中,在老钱生病住院前后,其两个女儿尽了义务,且与老钱的儿子一起平摊了医疗费,她们应平等获得对老钱遗产的继承份额。
■房屋拆迁 前妻可平分财产
【案情简介】 家住南阳市区的张女士与前夫刘某1995年登记结婚。2014年,因双方感情不合,且丈夫常年外出,夫妻关系日渐生疏,张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015年,离婚后的张女士发现前夫刘某名下有一套房屋涉及拆迁,拆迁补偿意向显示,刘某获得房屋5套,另有拆迁补偿款及过渡费若干。张女士遂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此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享有预期产生的安置房50%的权利,因房屋拆迁所产生的补偿款及过渡费双方平分。
【法官说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赵晖解释说,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中,虽然该拆迁房屋之前登记在刘某一人名下,但通过法院调查发现,该房屋系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该房屋已经拆迁,但其所产生的形式转换及收益也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丈夫出轨 妻子多得财产
【案情简介】 家住镇平县城的小张与小魏是一对80后夫妻。小张长期从事货运工作,小魏在家照顾孩子及生病的公公。2013年春节期间,小魏发现一个被丈夫署名为“亲”的手机号发来一条非常暧昧的短信。眼见事情败露,小张承认其与郑州一饭店的工作人员小红有染。
春节过后,小魏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最终,法院基于案件事实判决他们离婚,孩子由小魏抚养,小张按月支付抚养费,同时将双方婚姻期间的共同存款46万元中的26万元分割给小魏。
【法官说法】 镇平县人民法院贾宋法庭庭长刘文岗解释说,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刘文岗建议,身为妻子,一旦发现丈夫有外遇,首先要对双方的感情和家庭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确实准备离婚,最好不要与男方发生过多争执,以免使自身权益受到更大损失。刘文岗提醒,实践中,部分当事人根据捕风捉影的一些信息认为另一方存在外遇,没有搜集到相应的证据,这样不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