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法官支招女性朋友正确维权

发布时间:2017-03-08 10:15:28


    □记者王海锋通讯员王彬郑娜

    遭遇家庭暴力该怎么办?离婚后,发现还有财产未处理该怎样维权?出嫁女是否还享有继承权?继母该如何保护自身权利?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挑选6起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邀请案件承办法官进行点评,为女性正确维权支招。

    案例一

    出嫁女也有权继承父母遗产

    【案情简介】

    2010年,家住唐河县的老钱生病了。住院期间,老钱的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均对其进行了照看,且平摊了老钱的医疗费。老钱出院后,几个子女虽没有明确分工,但谁有空都会主动要求照料其生活。2013年7月,老钱再次病重后死亡。

    在处理老人后事的过程中,兄弟姐妹之间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情。2014年初,老钱的两个儿子在未与两个女儿商量的情况下,将老钱遗留下来的位于县城的老房子出售了,这一举动彻底让一家人闹僵了。老钱的两个女儿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协议,并对房屋进行分割,后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对卖房款进行分割。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了两个女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第三合议庭法官王军解释说,我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享有同一顺位的继承权。本案中,在老钱生病住院前后,其两个女儿同儿子们都尽了赡养照看义务,且平摊了医疗费,他们应平等获得对老钱遗产的继承份额。

    王军提醒,农村地区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女性特别是出嫁女对自身的继承权保护意识较差。保护继承权利可以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寻求亲戚朋友或基层组织进行调解,假如这些方式均不能让自己达到目的,那么女性朋友可以勇敢地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

    案例二

    遇到“花心”丈夫妻子可多分财产

    【案情回放】

    家住镇平县城的小张和小魏是一对80后夫妻。结婚后,小张长期从事货运工作,小魏在家照顾孩子及生病的公公。2013年春节期间,小魏发现一个被丈夫署名为“亲”的手机号发来一条非常露骨的短信。眼见事情败露,小张承认与在郑州饭店打工的小红是情人关系,自己每次到郑州就和小红住在一起。

    春节过后,小魏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最终,法院基于案件事实判决两人离婚,孩子由小魏抚养,小张按月支付抚养费。同时,法院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46万元中的26万元分割给小魏。

    【法官说法】

    镇平县法院法官刘文岗解释,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本案中,法官考虑到小张属于有过错的一方,因此在小孩抚养及财产分割方面都倾斜于小魏,这也体现了法律更侧重保护弱势群体和受害方利益的立法精神。刘文岗建议,作为妻子的一方一旦发现丈夫有外遇,首先要对双方的感情和家庭状况作个综合的分析,如果确实准备离婚,最好不要与男方发生过多的争执,以免使自身权益受到更大损失。

    刘文岗提醒,受害方在离婚前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最好能收集到过错方的书面承诺或者基层组织、公安机关等有明确记载的处理记录。

    案例三

    丈夫对分居妻子仍负有扶养义务

    【案情简介】

    家住唐河县的魏老太与丈夫朱老汉于1967年结婚。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1995年,二人经历一次比较大的争吵之后开始分居,朱老汉搬到了原单位的公房居住,而魏老太仍在家务农。2010年,魏老太患病住院,花去了大量医疗费,病愈出院后长期需要药物治疗,自己却无力承担。

    2015年7月,魏老太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朱老汉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朱老汉系某企业退休人员,每月有固定2000多元的退休金,而魏老太无固定收入,遂判决朱老汉每月支付魏老太扶养费1000元。朱老汉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与魏老太已经分居20余年,双方互无来往,不应支付。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第一合议庭法官郭彤影解释,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虽然魏老太与朱老汉长期分居,但夫妻关系依然存在,法律规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仍需履行。

    郭彤影提示,《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条规定也提示广大女性,如果离婚应综合分析自身的状况,假如确实生活困难,可在离婚案件中一并提出丈夫扶助的要求,避免自身的应得利益受到损失。

    案例四

    前妻对离婚后的拆迁安置房也有份

    【案情回放】

    家住南阳市区的张女士与前夫刘某1995年登记结婚。201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女儿由张女士抚养,刘某自愿将属于共同财产的一套房产的所属份额赠予女儿。

    2015年,离婚后的张女士发现前夫刘某名下有一套房屋涉及拆迁,拆迁补偿意向显示刘某获得房屋五套,共计500余平方米,另有拆迁补偿款及过渡费若干。张女士遂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此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所涉及拆迁房屋系张女士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但考虑到安置房尚未建成分配,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享有预期产生的安置房50%的权利,因房屋拆迁所产生的补偿款及过渡费双方平分。

    【法官说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第一合议庭法官赵晖解释,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就属于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本案中,张女士与刘某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虽然该拆迁房屋之前登记在刘某一人名下,但通过法院调查发现,该房屋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该房屋已经拆迁,但其所产生的形式转换及收益也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赵晖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特别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当事人最好在离婚时查清共同财产的数量,避免二次起诉给自身造成再次伤害和麻烦。如果离婚时存在没有发现的财产或者已经发现但未处理的财产,大家也大可不必担心,因为可以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

    案例五

    再婚女性的继承权一样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2007年,邓州市丧偶的孙女士与同样丧偶的老郑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不顾老郑子女的一再反对,毅然走入婚姻的殿堂,老郑的子女因此减少了与父亲的联系。2013年,老郑因脑出血逐渐生活不能自理,孙女士每天细心照料着老郑的起居和生活。2014年,老郑病情恶化,为了给孙女士一个安心的住所,他立下遗嘱将唯一的一套房屋让孙女士继承。

    老郑去世后,老郑的子女们不依了,认为房子是其父亲与母亲的共同财产,不能让一个“外人”来继承,便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遗嘱,将房屋判归他们所有。该案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第三合议庭法官赵森解释,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本案中,老郑与孙女士虽然都属于再婚,但再婚的夫妻也受《婚姻法》的保护。老郑生前立下遗嘱将房屋处分给孙女士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保护。但考虑到老郑所处分的房屋系其与其前妻共同所有,那么其处分行为就超出权利范围了。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老郑的前妻先于老郑死亡,那么他们共同所有的房产,老郑首先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剩余二分之一作为前妻的遗产由老郑及三个子女平均分配,老郑另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额,现老郑遗嘱由孙女士继承其份额,那么孙女士依法可得到房产八分之五的份额。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法官在充分向双方释法明理的情况下,对该案进行了调解。

    赵森提醒,再婚所产生的继承及财产纠纷正逐年上升,建议再婚双方一定要在婚前做好财产公证或明示,婚后共同财产也要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7年3月8日《河南法制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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