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的代价太大了,开车得小心啊

《南阳晚报》:要赔82万元,还被判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7-03-10 09:05:15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周 勤 薛超庆)驾驶他人的车辆撞死路人,肇事者除了依法被宛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外,还得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82万余元。

    2015年11月13日晚9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其亲戚石某的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S103线省道宛城区八里岔处,撞住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彭某,造成彭某死亡。经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无责任。

    宛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石某作为肇事车辆车主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周某赔偿原告82万余元,除了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各赔偿被害人亲属11万元和10万元,剩下的钱需要他在10日内赔偿给原告。④1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7年3月10日《南阳晚报》W11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