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李葭 特约记者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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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涵盖消费欺诈、医疗纠纷、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经营责任等多个领域。同时,邀请资深法官进行点评,并支招提出意见建议,帮助消费者擦亮眼睛维权。
1、案例 :网络欺诈宣传被判赔偿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19日,镇平县的易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台价值4499元的某品牌台式电脑。易先生收货后发现该电脑质量与描述不符,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监管部门认为开设该网店的某电子公司涉嫌虚假广告宣传,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点评】
镇平县人民法院法官闫帅解释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闫帅提醒,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网络购物可以由收货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一旦遭受欺诈行为,便可到离身边最近的法院提起诉讼。
2、案例 :贪图便宜网购赃车违法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四川省成都市吴某在网上挂出低价售卖二手车的信息,家住西峡县的薛某看到后与吴某取得联系,并在明知车辆无标签、无手续、不能过户的情况下,付给吴某4.7万元将该车买走。随后吴某通过快递给薛某寄来一套车辆手续和车牌,但行车证与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均不相符。在明知该车可能系盗窃车辆的情况下,薛某仍继续使用该车。薛某被捕后,经查,该车系四川省成都市居民李某被盗车辆。
【法官点评】
西峡县人民法院法官张让江提醒,在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谨慎,要确定其来源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办好过户、转让手续,以免买到赃车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案例 :医疗事故后续治疗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03年3月31日,新野县李某到新野县某医院就诊,医院为李某做了手术。术后第二天李某出现手足麻木、抽搐、低钙血症状。2004年7月14日,经河南省医学医疗事故鉴定,李某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新野县某医院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医院赔偿了李某已经产生的损失。随后,李某针对该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进行了后续治疗。2016年初,李某到新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予以赔偿。
【法官点评】
新野县人民法院法官王舒表示,本案中,医疗事故对李某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虽经后续手术治疗,但李某伤情未愈,且后续治疗产生了实际费用,作为医疗事故的造成方应予以赔偿。经鉴定能确定后续治疗费用的,可在事故发生后起诉时一并提出。
4、 案例 :合同生效保单应该赔偿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30日,李某到社旗县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一重型货车购买交强险一份,并当场交清保费。该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上显示保单生成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17时,保险期为2014年10月31日0时至2015年10月30日24时。
2014年10月30日18时40分左右,李某驾车致行人王某死亡。李某因本次事故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赔偿王某家属损失21万元。后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已垫付且属于保险责任的费用11万余元,遭到拒绝。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点评】
社旗县人民法院法官侯作俭点评说,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对合同附条件或期限的,应该予以明确。该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告南阳某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5、案例 :审查贷款不严银行需担责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9日,陈某的堂哥使用其身份证在唐河县某银行贷款7.5万元。后因该笔贷款到期未还,陈某被列入不良信用系统。2016年6月,对此不知情的陈某在申请购房贷款时遭拒。面对陈某的一再解释,该银行推脱不予解决。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银行在审查贷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遂判决该银行在30日内停止侵害,删除原告在信用报告中的不良记录并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点评】
唐河县人民法院法官何栓林点评说,本案中,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提供者,因其未尽到相应义务,不仅给陈某贷款造成了不便,还影响了陈某的名誉和社会评价,应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如果遇到信用“被不良”的记录,一定要第一时间向银行说明情况,并告知银行不删除记录的后果。
6、案例 :房租坐地涨价法律不支持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1日,孙某租用了吴某位于新野县城某处的两间门面房经商,双方约定第一年使用费5000元,使用期限10年(租金可随市场行情调整)。2016年4月,吴某向孙某索要第二年房屋租金15000元,孙某认为租金过高不符合行情,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法官点评】
新野县人民法院法官赵会平指出,本案中,孙某与吴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约定了“租金可随市场行情调整”,但吴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每年15000元的房租与市场情况相符,且该租金主张与之前的房租相比,涨幅过大,不符合市场变动实际情况,因此法院对其主张未予支持。房屋受租方在租房过程中,如果租期超过6个月,一定要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对租金的变动要有明确约定,确保发生纠纷及时有效维权。
7、 案例 :食用油过期商家赔10倍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3日,方城县的周某为走亲戚,在唐河县某购物中心花488元购买了8壶食用油。周某到亲戚家后发现,8壶食用油的生产日期不同,但都过了180天的保质期。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周某将购物中心起诉至法院,要求购物中心赔偿10倍购物款以及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元。
【法官点评】
唐河县人民法院法官刘永晓点评说,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本案中,购物中心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广大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看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免买到过期或变质食品。
8、案例 :商场摔倒双方都需担责
【案情简介】
2015年国庆节期间,家住市区的吴某到家附近的某大型超市购物,在经过正在拖地的保洁员时,吴某不小心踩到拖把绊倒摔伤。送医院检查后确定已经骨折,经鉴定吴某的伤害构成九级伤残。住院期间,超市派员工到医院对吴某进行了护理并提供照顾。20天后,吴某出院,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官点评】
南阳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赵琳点评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超市保洁员在保洁过程中未合理设置隔离区域,致顾客有摔倒的危险;吴某也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踩到拖把,事故的发生与两者都有因果关系,因此双方应各承担50%的损失。
9、案例 :水暖安装过错施工方担责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某水暖公司为陈女士位于南阳市某小区的住宅统一安装了入户暖气。当年12月,陈女士发现室内水暖管道爆裂,房屋被泡。陈女士找小区物业及水暖公司交涉,施工方却表示管道爆裂是因为陈女士所购管道阀门不符合规格要求。陈女士认为,施工方并没有告知其应购买何种阀门,且安装时也没有指出。最终,该水暖公司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
【法官点评】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魏春光点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水暖公司作为施工方,有义务确保安装服务不会对陈女士构成财产损失。其在安装过程中,应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如果发现陈女士自购安装部件不符合要求,应及时提醒进行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