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王彬
核心提示
网络购物遭遇欺诈怎么办?面临房租坐地起价该不该掏冤枉钱?逛超市受伤后怎样维权?3·15将至,南阳中院发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典型案例,并邀请法官点评支招,助力消费者维权。
关键词 网购
2016年2月,易某在网上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台式电脑。易某收货后,发现该电脑质量与描述不符。同年3月,易某以产品责任纠纷向杭州市余杭区网络法庭起诉,因被告拒绝使用网上法庭,案件被退回。易某向镇平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其行为构成欺诈。遂判决某电子公司退还易某货款并三倍赔偿。
【法官点评】镇平县法院法官闫帅解释,本案中,某电子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宣传,并被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其行为符合消法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闫帅提醒,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网络购物可以由收货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一旦遭受欺诈行为,便可到离身边最近的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词 医疗事故后续赔偿
2003年3月,新野县某医院为李某做手术,术后第二天李某出现不适症状。同年7月,经鉴定李某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医院赔偿了李某已经产生的损失。然而李某此后治疗又花费不少。经过法官调解,医院同意支付李某后续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5万元。
【法官点评】新野县法院法官王舒点评,本案中,因医疗事故的发生对李某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虽经后续手术治疗,但李某伤情未愈,且后续治疗产生了实际费用,作为医疗事故的造成方应该予以赔偿。法官提醒受害人在人身损害时,若后续治疗费用不明或后果无法估计,建议在实际费用发生时另行起诉,方可更好保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 “被贷款”
2009年6月,因唐河县某银行审查贷款手续不严,致使陈某某的身份证被盗用贷款,后因该笔贷款到期未还,陈某某被列入了不良信用系统,并由此产生不少麻烦。法院最终判决银行三十日内停止侵害,删除原告在信用报告中的不良记录,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点评】唐河县法院法官何栓林点评说,本案中,银行作为贷款服务提供者,理应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因其未尽到相应义务不仅给陈某某贷款造成了不便,同时也确实影响了陈某某的名誉和社会评价,应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关键词 房租上涨
2015年4月,孙某租用了房东吴某的门面房。双方约定第一年使用费5000元,使用期限10年(租金可随市场行情调整)。次年4月,吴某向孙某索要第二年房屋租金1.5万元,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请求按每年1.5万元支付逾期房租,于法有据,但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占有使用费为5000元/年,逾期时间仍按5000元/年的标准支付为宜。
【法官点评】新野县法院法官赵会平点评说,本案中,孙某与房东吴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约定“租金可随市场行情调整”,但吴某未提交证据证明1.5万元每年的房租与市场情况相符,且该租金主张与之前的房租相比,涨幅过大,不符合市场变动实际情况,因此法院对其主张未予支持。
关键词 购买赃车
2015年12月,薛某在明知车辆无标签、无手续等情况下,从网上吴某处购买一车辆。次年4月薛某驾车被警方查获。经查,该车确为被盗车辆。西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判处薛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点评】西峡县法院法官张让江点评说,此类案件的发生主要源于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和贪图便宜的心理,在明知所购买的二手车辆来历不明或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却仍抱着侥幸心理贪图便宜,结果落得个“人财两空”的结局。
关键词 保险合同
2014年10月30日,李某到社旗县一家保险代理机构为其货车购买交强险一份。当天18时40分左右,李某驾车与王某发生碰撞,致其死亡。后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已垫付且属于保险责任的费用11万余元,遭拒。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
【法官点评】社旗县法院法官侯作俭点评说,本案中原告李某和被告南阳某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于2014年10月30日17:00:54保单生成时成立并生效。被告应从该时刻起承担保险责任。被告提出合同未生效,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尽明确告知义务。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合同生效后,因此该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关键词 过期食品
周某在唐河县某购物中心购买8壶食用油。后发现8壶食用油均过了保质期。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最终经调解,购物中心按价款十倍赔偿周某。
【法官点评】唐河县法院法官刘永晓点评说,本案中购物中心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警示食品销售者应当全力尽到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义务。
关键词 商场摔伤
吴阿姨到家附近的某大型超市购物,在经过正在拖地的保洁员时,其不小心踩到拖把绊倒摔伤。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应对顾客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最终判决超市担责一半。
【法官点评】南阳中院法官赵琳点评说,《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超市保洁员在保洁过程中未合理设置隔离区域,致顾客有摔倒的危险;吴阿姨本人在逛商场时也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事故的发生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