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一房多卖”骗局

发布时间:2017-03-15 08:33:31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郑娜 刘子国

    殷某以自己的房屋为抵押向他人借款,在还款无望的情况下,竟然伪造各种文件,一房多卖,又骗了4人116万余元。最终,殷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犯合同诈骗罪获刑10年。主审此案的卧龙区法院法官提醒,房屋买卖时一定要多方核实房屋信息。

    一套房子转卖4人

    2013年7月,殷某从刘女士处借款30万,殷某以自有房屋作抵押。二人签订了借款协议,随后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声明如到期殷某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房屋归刘女士,并去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随后,殷某又和刘女士签订了租房协议,租金为每月1000元。但是,到期后,殷某并没有按时归还借款。

    2015年,殷某又以该房屋为诱饵,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名义,分别骗取张某、熊某、方某、张某某1163600元占为己有。在与这些人签订协议时,殷某均提供有虚假房屋出售承诺书、物业证明文件等,骗取张某等人的信任。2015年7月,殷某举家潜逃。张某等人到辖区派出所报案。2016年4月,殷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殷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合同诈骗被判重刑

    卧龙区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虚假的购房合同为诱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决殷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殷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熊某人民币30万元、张某人民币40万元、张某某人民币26.36万元、方某人民币20万元。殷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南阳中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原判。

    签订合同需谨慎

    本案的主审法官说,殷某将房屋抵押给刘女士,并就合同进行公证,协议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房子已归刘女士所有。殷某又返租房屋,以虚假证件与受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到期后既不履行协议,也未退还借款,而是逃匿,足见其非法占有的故意。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签订房屋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核实房主身份和房产信息,还应当去房管部门和小区物业核实信息,必要时还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此外,一旦遇见此类情况,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6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7年3月14日《南阳日报》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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