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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周勤 李鹏鲲)阮某被骗至一传销窝点,被陈某等人限制自由,陈某等人还将其身上财物据为己有。陈某上述行为均已触犯法律,被宛城区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6年2月,阮某被传销人员骗至市城区一传销窝点内,陈某伙同赵某等人(均已判刑)将阮某随身携带的财物搜走,后将房门上锁不让其离开。在赵某等人威胁下,阮某又被迫说出其银行卡密码。随后,陈某将阮某银行卡内钱款转走后挥霍。在非法拘禁阮某9天后,赵某将其放走。阮某随即报警。
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