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如何维权法官帮您支招

发布时间:2017-03-16 08:28:31


    本报记者周青莎本报通讯员王彬王新

    【案例精选】2016年2月19日,镇平县的易先生花了4499元从某电子公司的网店购买一台某品牌台式电脑,收货后发现电脑配置与描述不符。为挽回损失,易先生向镇平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判决该公司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法官点评】法官闫帅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网络购物可以由收货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网络购物时一旦遭受欺诈,大家可到最近的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精选】2016年5月,屈先生在天猫某专卖店看到一款胶囊,商品介绍称功能为“抗肿瘤、防癌、预防冠心病”等,他就买了三瓶。屈先生收到货却发现标签上是保健食品批号,于是他诉至法院。2016年底,法院一审判决屈先生胜诉,得到“1+3”的赔偿。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称屈先生购物后申请了退货退款,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拒绝赔偿。但是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

    【法官点评】法官李建丽说,《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且该公司拿不出已退货退款的证据。所以二审维持了原判。法官提醒消费者购物时,保存好交易证据,便于出现问题时维权。

    【案例精选】2015年6月,杨先生在唐河县某购物中心买了8壶食用油用来走亲戚。可让他尴尬的是,8壶油都过了保质期。一气之下杨先生将购物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倍的购物款。让他欣慰的是,他的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法官点评】法官刘永晓说,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无小事,本案警示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一定要尽到法定义务,同时也提醒消费者一旦权益受到损害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

    【案例精选】张女士去年春节到一家大型超市购物,保洁员拖地时张女士正经过旁边,不小心踩到拖把绊倒摔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出院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南阳市中院判决超市承担50%的责任,赔偿张女士6万余元。

    【法官点评】法官赵琳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超市保洁员在工作时未合理设置隔离区域,致顾客有摔倒的危险;吴女士也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因此双方应各承担50%的损失。②9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7年3月16日《河南日报》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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