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禁渔期里,父子俩驾船电打鱼
每年的3月至6月是丹江口水库主要经济鱼类产卵繁殖和幼鱼生长期,为加强库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维护库区生态环境,淅川县自2003年起,连续15年实行春季禁渔,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淅川县全境禁渔期。
去年的3月21日,就在禁渔期里,周某父子驾船下了河。当天上午10时许,生于1966年的周某和生于1986年儿子周某某驾船来到淅川县金河镇姚湾水域电打鱼。很快,他们的行为被当地的渔政工作人员发现,上午11时许,周某父子慌忙上岸,将船留在岸边。渔政工作人员随后在这艘船上,缴获了电打鱼的工具以及周某父子非法捕捞的鲫鱼和鲤鱼。周某父子没想到,这件事没有结束,当地警方马上介入,当年6月16日,两人主动到淅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年前的3月21日,周某父子驾着小船在禁渔期里电打鱼,被渔政工作人员发现;一年后的3月20日,在丹江口水库边的宋岗码头,淅川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非法捕鱼案。面对熟悉的滔滔丹江水,周某父子只能将心中的五味杂陈,化作了一句喃喃自语:“悔不当初啊。”
一年后,码头上,法院公开来审理
今年的3月20日,淅川县法院将巡回审判车开到了丹江口水库边的宋岗码头,现场公开审理这起非法捕鱼案。码头上审案,这让许多人感到稀奇。除了淅川水产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外,还来了不少当地人。
庭审上,说起去年的捕鱼一事,周某只是摇头。他说,他们全家人基本上都不吃鱼,只不过当天小孙女嚷着要吃鱼,他和儿子便驾上船拿上电打鱼工具去捕鱼,他真的没想到最后的结果会变得这么严重。周某最后说,真是悔不当初。
由于案情比较简单,不到一个小时,担任审判长淅川法院少审庭庭长杨建民就宣布了法院判决: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他的儿子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
在法院最后的“法官教育”环节,法官念了一句古语:“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作为南水北调渠首的淅川人,更应维护好这里的山山水水。
此时的宋岗码头,岸上公开审案正在进行;码头下的丹江口水库,波光粼粼,几只红嘴鸥在岸边飞起又落下,在水面上嬉戏着好不惬意。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