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摩托车撞上拖拉机 车主死亡仍担责七成

  发布时间:2008-12-25 10:00:44


无证摩托车撞上停放在道路上的拖拉机,车主死亡还担责。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拖拉机车主盛军赔偿摩托车主高雄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慰抚金等共计40859.4元。

今年9月1日,高雄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231省道226公里处,与盛军停放在道路上的未登记手扶拖拉机拖车尾部相撞,致使车辆损坏。高雄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死者高雄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盛军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多次调解无果,三原告(高雄的家属)遂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盛军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五万余元。审理中,盛军只同意支付二、三千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死者高雄未取得机动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登记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遇情况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未能确保安全,经交警部门认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盛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将未登记手扶拖拉机拖车停放在道路上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经认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以30%为宜,其余70%的责任由三原告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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