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李 佳
通 讯 员 朱小旭 海洪泽
核心提示
“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是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受害者提供保护的法律强制措施,既是一种保护措施,也是一种预防措施。“保护令”是家暴受害者的护身符,也是家暴者的“紧箍咒”。
案情
2016年12月,邓州市某村的王先生不愿与妻子张女士共同生活,就起诉到邓州市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而妻子张女士因为孩子等各种原因不愿与丈夫离婚,王某看到妻子不愿离婚,担心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案件审理期间,对张女士多次辱骂、威胁,殴打,迫使张女士同意离婚。无法忍受的张女士向邓州市妇联发出求助,邓州市法院了解情况后,建议张女士通过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以保护自身安全。在邓州市法院主审法官海洪泽的帮助下,张女士决定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个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审判
邓州市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离婚诉讼期间,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王先生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张女士有辱骂等过激行为,各种迹象表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张女士有可能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故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张女士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邓州市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出裁定:禁止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王先生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威胁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张女士;禁止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王先生骚扰、跟踪、接触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张女士及其近亲属。而近日,王先生和张女士的离婚案,也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也就是说,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符合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作出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内容作出一定期限内被申请人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接触或活动的裁定。
这起案件是邓州市人民法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族暴力法》实施以来,首次使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来防止家庭暴力。本案的家暴发生在审理离婚纠纷的过程中,在诉讼期间,王先生(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对张女士(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有辱骂等过激行为,张女士有可能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故张女士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是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受害者提供保护的法律强制措施,既是一种保护措施,也是一种预防措施。本案中因双方的婚姻关系还没有到不可缓和的程度,申请人即使作为家暴的受害方且为离婚案件的被告,仍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法院签发的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就具有了双重作用。一则可保护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张女士远离暴力侵犯和伤害;二则对施暴者王先生也是一种警醒和惩罚,预防其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对张女士继续实施家庭暴力。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