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周勤 吴红军)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两人各养一个孩子。后女方拒绝男方再探视孩子,为此,男方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其探视权。宛城区法院依法作出了准予原告探视的判决。
因夫妻感情不和,史某和李某协议离婚。依照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大儿子史大宝由原告抚养,小儿子史小宝由被告抚养。自去年3月份起,李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原告探视,声称《离婚协议书》未约定。史某以李某不让其探视小儿子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给予原告每周一次单独带史小宝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探视权是法定权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被告李某由于不积极履行探视协助义务,致使原告长期不能探视孩子。为了满足原告探望孩子,与孩子交流,了解孩子的成长及学习情况,法院准予原告行使探视权,作为被告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史某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天探视史小宝,从上午9点至下午3点为探视时间。被告李某必须积极配合。6